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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纪检监察信息简报
〔2022〕第07期
中共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编
二0二二年七月八日
|学习天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7章5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对《规则》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规则》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规则》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规则》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规则》还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规范组织设置,完善领导体制,推动派驻监督“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统一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规则》第二章、第三章分别围绕组织设置、领导体制作出一系列规定,着力推动派驻监督“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统一,推动派驻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规则》第二章规定,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中,针对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规则》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与此同时,《规则》第三章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根据《规则》,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规则》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纪委常委会、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和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对派驻机构进行领导指导的职责任务,具体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6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6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6项工作。
《规则》还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规定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
此外,对于派驻机构自身,《规则》明确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并对组务会的人员组成、职责任务作出了规定。
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规则》第四章、第五章聚焦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力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规则》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8项具体职责。
其中,根据《规则》,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
与此同时,《规则》第四章规定,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则》对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会商沟通制度、通报情况制度作出规范,细化规定了派驻机构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的4项工作。
此外,《规则》第五章对派驻机构的监督方式、执纪执法流程和审批权限、处理处分程序作出系统规范,其中特别规定,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
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规则》第六章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等多个方面,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比如,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派驻机构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派驻机构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防治“灯下黑”。
根据《规则》,派驻机构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党组(党委)要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要推动派驻机构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政治监督作用,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管理约束,坚决防治“灯下黑”。执行《规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来源:人民日报)
|纪法课堂|
【典型案例】
汤某系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2015年,汤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商张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开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售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2016年1月,汤某借机向张某索要211.5万元,张某同意并当场支付现金11.5万元给汤某。同时,张某表示因资金紧张,愿向汤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00万元、月利率2%,汤某同意并收下借条。2017年11月,汤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要钱,张某表示自己最近资金紧张,提出先支付56万元利息并暗示汤某关照工程项目,汤某同意,后张某向汤某银行账户转账56万元。至2021年10月汤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张某尚未给予汤某200万元。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汤某收受张某11.5万元构成受贿不存在异议,但在收受借条和利息是否构成受贿,以及受贿金额、犯罪形态等问题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借条不属于“财物”,因此汤某收受借条的行为不是受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因此设定债权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汤某收受张某出具的200万元借条,构成受贿罪既遂。汤某收受张某支付的56万元利息是该200万元受贿所得的孳息,不计入受贿数额,但应予以没收。
第三种意见认为:汤某收受200万元借条应当认定为受贿,理由同第二种意见。但由于案发,权钱交易并未实际完成,系受贿未遂。汤某收受张某支付的56万元本质上是再次受贿,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借条能够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一般而言,借条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在本案中,汤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谋取了利益,两人之间原本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汤某向张某索要钱款,张某出具借条实际上是承诺给汤某200万元的一纸合约。换言之就是张某为汤某设定的债权,汤某日后可以凭此借条向张某索要钱款,应当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是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因此,汤某收受借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收受借条但未得到款项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通说认为,以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得或者控制了财物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汤某以之前提供关照为由向张某索要211.5万元,张某答应并先行支付了11.5万元,可以认定汤某已经着手实施了索贿行为,且已经索取到11.5万元的贿赂。剩余的200万元张某出具了借条,因此汤某并未实际取得200万元,只是拥有了对张某200万元债务的索取权,该笔债权能否实现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汤某还未向张某索要到这200万元,就因案发而不能得逞,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该200万元汤某系受贿未遂。
三、收受“利息”56万元应计入受贿数额
有观点认为,汤某收受张某支付的56万元是200万元借款的利息,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宜做扩张解释,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应当作为犯罪所得孳息予以收缴。笔者认为,借款利息是法定孳息,以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为前提。本案中,汤某事实上没有向张某出借200万元;张某虽向汤某出具200万元借条,但因其出于行贿的非法目的,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因此,认为56万元是200万元“借款”的孳息于法无据。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汤某于2016年1月与张某签订欠条时,主观上要收受的为200万元,约定利息系以借贷掩盖收受钱款事实的形式表现,但于2017年11月向张某要钱时,经过汤某与张某商议,两人的犯意已经发生变化,汤某主观上不但想继续收受200万元,还具有另外索贿所谓利息56万元的故意,张某为获取汤某继续关照,实际上是以支付借款利息为名义再次行贿,二人达成行受贿的合意。汤某索取并收受张某支付的56万元“利息”本质上是二人权钱交易的延伸,是汤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谋取利益的对价,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计入受贿数额。(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警钟长鸣|
这样的升学宴不能办也不能去
随着高考成绩的公布,又到了一年升学季。升学季也是违规办宴的易发高发期。少数党员干部顶风违规操办升学宴,讲排场、比阔气,甚至借机敛财,损害党员干部形象,影响社风民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有的不按规定报告操办事宜,妄图瞒天过海
【典型案例】2020年7月15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某小学闫某、白某某、雷某某等8名教师在未向组织申请报备和承诺不利用子女升学大摆宴席的情况下,在某酒店集体操办升学宴,违规收受礼金。县纪委监委、县教育局分别给予8名教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校长邱某被追责。目前,上述涉事人员违规收受礼金已全额退回。
二、有的报备后超范围、规模操办
【典型案例】2018年8月26日,湖北省黄梅县某水库管理处刘某某在黄梅某酒店操办儿子升学宴,实际操办规模超出事前报备桌数,并违规收受水库管理处12名同事礼金。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已收缴。水库管理处相关领导被追责,违规参加升学宴的12人分别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
三、有的化整为零,分期分批操办
【典型案例】2020年8月至9月间,辽宁省凌源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马某某借其女儿升学事宜,收受近亲属以外人员礼金,并在凌源市内不同饭店分三次宴请随礼人员,累计3桌。2020年11月,给予马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四、有的“挂羊头卖狗肉”借壳操办
【典型案例】2019年10月,湖北省公安县某幼儿园副园长邹某为掩人耳目、逃避监管,以其妹为父母操办寿宴名义,在湖南省安乡县黄山头镇某酒店“搭车”操办儿子“升学宴”,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违规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2019年11月,邹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有的躲进“青纱帐”暗度陈仓
【典型案例】2017年7月,湖南省石门县某社区党支部委员龚某某为逃避监管和检查,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邀请非亲属人员参加在临澧县某一闲置厂房内举办的“升学宴”及打蜡厂开业庆典。2017年8月,龚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的交给他人代办自欺欺人
【典型案例】2019年8月,山东省夏津县某村党支部书记田某某默许妻子操办女儿“升学宴”,通知本村部分村民参加,违规收取本村村民礼金。田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责令退回。
七、有的提前办宴
【典型案例】2018年3月,湖南省澧县某镇中心卫生 副院长裴某某以其子即将参加高考为名,在餐馆宴请单位同事,违规收受单位同事礼金。2018年10月,裴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被责令退还,违规送礼的相关公职人员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八、更有甚者,未办宴还收礼,纯粹为了敛财
有人违规办宴,也有人顶风赴宴。从通报中看,一些党员干部明知道宴请违规,不仅不提醒劝阻主办人,还欣然前往,红包送得热热闹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典型案例】2020年8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经某某,在签署承诺书后,仍电话邀请7名干部参加其女升学宴,并违规收取7人礼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8月26日,经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被责令退还;违规参加升学宴人员分别受到批评教育。
其实,对于孩子来说最好的庆祝是与家人一起,父母的言行,是孩子的镜子,踏入大学前,不妨为他上好“第一堂课”系好人生“第一颗纽扣”。(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