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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纪检监察信息简报

                     2022〕第04期

中共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编

0二二年四月九日

|学习园地|

习近平对党员干部提到的“心中贼”,该怎么破?

中国传统哲学有句名言:“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前段时间,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这个典故。他强调,守住拒腐防变防线,最紧要的是守住内心,从小事小节上守起,正心明道、怀德自重,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

什么是“心中贼”?作宽泛的引申,“心中贼”可理解为各种私心杂念,尤指过度的贪欲。习近平指出,一旦有了“心中贼”,自我革命意志就会衰退,就会违背初心、忘记使命,就会突破纪律底线甚至违法犯罪。他曾借用宋代朱熹《四书或问》中的一句话:“天下之难持者莫如心,天下之易染者莫如欲”。意思是,天下最难把持住的是人的内心,最容易受到沾染的是人的欲望。

对党员干部来说,常破“心中贼”,既有必要,更是必须。

怎样常破“心中贼”?古人早有探索。曾子“吾日三省吾身”,孟子“反求诸己”,朱熹“无时不涵养,无时不省察”,都蕴涵反躬自省、觉察己过的道理。作为一种发自内心的道德约束,内省是保持清醒、抵御诱惑的一剂“良药”。

听着有些玄乎,其实非常具体。不妨看看老一辈革命家是怎么做的:周恩来曾自订7条“修养要则”,包括“加紧学习”“注意检讨”等,并经常与之对表;陈毅写诗说“中夜尝自省”,以便“改正再前行”;谢觉哉在日记中写道:“行年60,也应该设法弥补59年的缺点”……正是这种处处跟自己较真的做法,树立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格风范。

见贤思齐,今天的党员干部更应如此。在《之江新语》中,习近平写道:“要经常警示自己,不断反省自己,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及时检查自己有什么不足和缺点”。他还强调要有“与人不求备,检身若不及”的精神,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达到这样的境界并不容易。有的干部公务缠身,少有“闲工夫”,难以静下心来勤掸“思想尘”;有的身处要职,身边鲜花掌声不断、恭维奉承不绝,忘了要多思“贪欲害”;有的将自我省察挂在嘴边、裱在墙上,只为装装样子、撑撑面子,没想过真正践行……事实上,手握公权不自警、身居要位不自律,更容易在诱惑前失去定力。遍览落马官员通报,常有“理想信念丧失”等字眼,背后无不是“心中贼”在作祟。有人忏悔:自己参加了多场警示教育大会,但都认为发生在别人身上,事不关己,没有举一反三、自我反省,结果,本人最终也成了“反面教材”。

可见,常破“心中贼”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落到实践中,避免知和行脱节。

习近平常说要修炼共产党人的“心学”,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在他看来,“知是基础、是前提,行是重点、是关键,必须以知促行、以行促知”。也就是说,做到知行合一,要在心上用功夫,更要在事上多磨练。尤其是在私底下、无人时,能不能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

写到这里,小组想起一则故事——宋元之际,世道纷乱。学者许衡外出,天热口渴。路遇梨树,行人纷纷摘梨解渴,只有许衡不为所动。他说:“此非吾梨,岂能乱摘?”别人笑他迂腐:“乱世梨无主。”许衡正色回应:“梨虽无主,而吾心有主。”

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习近平指出,一个人战胜不了自己,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会“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实践证明,从“不能”“不敢”向“不想”转变,就要实现自律和他律相统一,真正做到“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

说到底,作为党员干部,最应该敬畏的,不是法律的压力、制度的约束,而应是道德的信仰、内心的律令。

真的做到了“吾心有主”,心中何贼不可破呢?(来源:学习国)

 

|纪违法课堂|

 

以低价房屋置换低价房屋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典型案例】

  甲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乙系私营企业主,丙系甲的同学、某国有房地产企业负责人。甲曾经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事项上为乙提供帮助,甲与丙无任何职务关联。

2016年2月,丙向甲推荐,请其购买丙公司开发的楼盘东风小区,并承诺给予权限内的最大折扣8折(同期对外销售一般为95折),后甲从东风小区选中一套总价200万元的房产(现房),按照8折的价格16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同年4月,在甲与乙聊天时,偶然谈及其购买了东风小区楼盘,乙听后表示,其公司开发的西风小区(期房)质量更好,升值潜力更大,向甲推荐。甲称自己资金有限,且购买东风小区时享受了低折扣,不打算再购买西风小区房产。乙表示,甲可以将购买的东风小区房产以购买价置换给乙公司,乙公司以“内部员工价”向甲出售西风小区房产,甲同意。同年6月,甲在西风小区选中一套总价400万元的房产。7月,甲与乙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以75折的“内部员工价”共计300万元购买该房产,并将东风小区房产钥匙交给乙公司。2016年10月,甲向乙公司支付140万元差价。后西风小区房产交房,甲一直将其对外出租。为少缴税款,2018年5月,甲配合乙将东风小区房产过户至乙公司名下。2020年2月,甲案发。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对于甲是否属于通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的方式收受乙的利益输送,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购买东风小区房产享受的是8折,置换西风小区房产时享受的“内部员工价”是75折,两套房屋折扣力度相近,甲、乙互相置换属于自愿、公平行为,甲不存在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乙房屋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购买东风小区房产的总价为200万元,折扣为8折,节约资金40万元;购买西风小区房产的总价为400万元,“内部员工价”为75折,节约资金100万元。二者相差60万元,因此,应认定为甲通过置换方式收受乙的利益输送6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用东风小区、西风小区两套房产折扣节约的资金相减,来计算利益输送数额,而应通过计算两套房产当时的市场价与各自实际支付价之间的差额,来判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以及利益输送的金额。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甲在购买东风小区房产时,由于其同学丙的原因,因此享受了低于市场正常优惠的折扣,因甲与丙无任何职务关联,故该笔优惠并非利益输送,甲不构成受贿。同时,自2016年2月到甲置换西风小区房产,中间经过几个月时间,房屋价格可能发生变化,因此,甲以其购入价160万元将房产转让给乙公司,确实让乙公司占有一定“利益”;另一方面,甲作为非乙公司员工,以“内部员工价”75折购买西风小区房产,也占有乙公司的一定“利益”。对于两个“利益”的大小,由于楼盘的市场折扣力度不同、购买时间变化等因素,不能简单以两套房产享受的折扣金额的差作为计算认定标准,而应选择更为精准、严谨、科学的思路和方法。具体而言,应选择甲、乙正式实施置换房产的时间为节点,由专业机构分别对东风小区、西风小区两套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再与甲实际购入支付价格相减,进而判断甲乙在置换两套房屋中各自占有的“利益金额”,以此判断甲是否接受了乙的利益输送。

  在认定上述问题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置换时间节点的选择必须精准。由于置换的时间节点影响房产价格的评估认定,因此在时间点的选择上,必须十分精准、科学,确保评估结论得到甲乙当事人的认可。该案例中涉及多个时间节点,其中甲乙口头达成置换约定的时间为2016年4月,甲挑选西风小区房产的时间点为6月,具体与乙公司签订房屋合同的时间为7月,交齐尾款时间为10月,最终将东风小区房产正式过户给乙公司是2018年5月。根据案件事实,上述几个时间节点中,最科学的应是2016年7月甲与乙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东风小区房产钥匙交给乙公司,此时,甲、乙双方正式实施置换房产行为,至于其他时间节点,均为置换的准备阶段或后续自然延续阶段,不宜作为评估节点。

  二是确保房产评估方法科学严谨。在委托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2016年7月东风小区、西风小区两套房产的市场价进行评估时,必须与评估公司充分沟通,选择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足够的取样样本。特别要注意,由于上述小区在市场上正常销售时即存在一定折扣,因此不能仅以房屋原价作为取样标准,而应注意收集市场上一般客户同期购买同类房产时的平均成交价格,以此精准计算出两套房屋当时的市场价,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性。上述案例中,经评估,2016年7月东风小区房产的市场价为195万元,甲的实际购入价为160万元,差额35万元;同期西风小区房产的市场价为390万元,实际购入价为300万元,差额90万元,二者相减为55万元。因此,最终认定甲通过与乙置换房屋的方式,接受乙的利益输送55万元。

  三是科学精准计算甲应退缴的赃款和孳息数额。2020年甲案发后,需要退缴的赃款金额是多少?上述认定甲通过“置换”房屋方式,收受乙的贿赂金额为55万元,但在追缴赃款时,除了受贿本金外,考虑55万元作为购房资金去向明确,且经过4年时间房屋价格大幅升值,因此应将升值部分金额作为孳息予以追缴。具体计算方式为,先算出55万元在西风小区房产市场价390万元中所占比例(14.1%),再对2020年2月甲案发时西风小区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如600万元),最终两数相乘,计算出案发时该55万元贿赂款对应房屋份额的价值(84.6万元),因此,甲需退缴赃款及孳息共计84.6万元。此外,该案例中,西风小区房产收房后,甲一直将该房屋出租,对于其用贿赂款购房部分产生的租金,严格来讲也属于受贿孳息,也应予以追缴。具体计算时,应从该房产出租之日起算,以甲将赃款84.6万元退缴到办案机关账户为截止日期,精准计算出该房产在此阶段的总计房租金额,同时扣除该阶段房屋的物业费、取暖费等正常支出,再乘以14.1%,确保孳息的计算精确、严谨。(艾萍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

|警钟长鸣|

莫把职责当特权

 

“我有车辆通行证,来山上玩,我有工作证,哪都能去,没人管。”针对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某工作人员拍视频炫耀持通行证可随意外出,4月4日,当地通报称:经查,该人系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李某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即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李某某大队长职务。公安部门对李某某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李某某身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公职人员,不积极参与防疫工作,却滥用通行证、工作证闲逛,还自满骄傲、拍视频炫耀,反映出其思想认识错位,基本职责履行不到位。通行证、工作证,是疫情防控应急期间为了加强管控、保障交通运输、维护城市运行等给相关人员发放的证件,应为防疫工作所用,代表的是疫情防控的责任,绝不是为自己行方便的特权,更不是炫耀的资本。拿着证件,不干相应的工作,不遵守相关规定,干扰防疫,损害党员干部形象,受到查处是咎由自取。

  思想松一寸,行动就会偏一尺。李某某特权思想作祟,忘乎所以,在群众眼皮子底下嘚瑟,说到底是忘了自身职责是什么、职权从哪里来、权力用来干什么。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权力的本色是为民。党员干部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应该正确认识权力,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是基本的要求,也是规定的底线。在这一点上党员干部都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犯丝毫糊涂。如果把职权当特权、公权私用,无论是像李某某一样公开嘚瑟,还是披上“隐身衣”牟取私利,最终都必然“翻车”,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遵守规定没有例外。作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更要带头遵守防控规定,遵守相关纪法要求,肩负起自己身上的责任,在抗疫一线冲锋在前,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在为群众办事服务中实现自身价值。相关党组织、部门也要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督促党员干部严守纪律规矩,勇于担当作为,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私底下,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保持公仆本色,为社会作表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