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侯利群发布时间:2021-11-23点击数:17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纪检监察信息简报
〔2021〕第06期
中共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编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纪法课堂|
让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9章28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该负责人表示,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集中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该负责人还表示,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相关规定,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
坚持职责法定,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牢牢坚持职责法定原则,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
其中,第一章是“总则”,统领整部条例,规定了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强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细化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容。第九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第二章至第八章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比如,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的第三节“监察调查”中,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的第一节“监察对象”中,对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范围逐项作出细化。
第四章“监察权限”首先规定了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然后对谈话、讯问、询问等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工作要求,逐一逐节作出细化规定。其中,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专节对适用留置的具体情形、留置程序、解除留置措施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明确权力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打铁必须自身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比如,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对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按照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主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专项工作。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
此外,第二百七十一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人民日报)
|警钟长鸣|
“自由太可贵了,现在如果让我出去,哪怕是吃糠咽菜,我都觉得是快乐的。”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第一小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郭丽红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后悔不当初。
郭丽红自幼怀揣当老师的梦想,1992年9月,她从昆明师范学校毕业,如愿以偿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起初,郭丽红时时事事严格要求自己,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到教育教学工作中,钻研教材教法,探索教学模式,积极参加各级教研活动,较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郭丽红的辛勤付出也得到了认可与肯定,多次受到市、区表彰奖励。回忆起这段日子,郭丽红感到特别的踏实、安心、幸福。
2013年8月,郭丽红走上学校的领导岗位,开始担任昆明市呈贡区城内小学(后更名为呈贡区第一小学)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该校创办于1908年,有上百年的历史,教育教学质量连续多年居全区第一,深受学生、家长的好评。拥有了权力后,在形形色色的诱惑下,郭丽红并没有很好地把持住自己,逐渐背弃了入党誓言,理想信念开始动摇,一步步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担任校长之后不久,郭丽红就“改弦更张”,安排学校总务在学校对公账户之外设立“账外账”,也就是“小金库”,主要用于开支平时不能从学校对公账户支出的费用。而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不要任何单据,也不需要记录会计明细、进行出纳登记”,经郭丽红同意后,学校总务可以收取相关费用并支出相关费用。收支自由、随意,脱离了会计、审计及其他财经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管。在组织的三令五申下,郭丽红胆大妄为、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毫无敬畏之心。
对于第一次收人钱物,郭丽红记忆犹新。2014年8月,学校原大队辅导员萧某送来了两张购物卡,价值1000元。一番推辞过后,郭丽红没有坚定地拒绝。正如她自己后来反思的,“贪欲是犯罪行为的开始,但自己居然收得理所应当。”也就是从那一刻起,郭丽红忘记了自己的初心,为自己埋下了人生的祸根。
郭丽红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招生制度上的漏洞,明码标价大肆敛财,经手事项“大小通吃”,大到招生入学、学生餐供应按人头收受好处,小到香水、香烟郭丽红都不放过。个人独断专行,一些老师的产假、手术病假,都需要对其有所“表示”才能得以批准,甚至在教师职称评定、教学交流等方面故意刁难、打压、排挤“不听话”的老师。此时的郭丽红,已从当初的勤勤恳恳、谨小慎微,发展为刚愎自用、专横跋扈,玷污了老师这个神圣的称谓,也让一所百年小学蒙羞。
贪婪,驱动着郭丽红如飞蛾扑火般走向违纪违法的深渊。在郭丽红看来,权力就是金钱。只要给钱,教育资源可以当“人情”,学校的工程可以当“人情”,师生的利益也可以当“人情”。在向郭丽红行贿的对象中,一个她口中的“某某籍口音女子”显得尤为特别。2014年7月,郭丽红在吃火锅时偶然认识了这名女子。在之后的四年时间里,郭丽红明码报价,“你拿钱,我办事”,按每人5000到16000不等的价格,分四次收受该名女子所送的非划片招收新生入学及学生转学“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而自始至终,郭丽红跟该名女子仅仅一起吃了一次火锅,她甚至都不知道对方姓什么,直到办案人员拿出照片和相关材料,郭丽红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
不知姓名的女子的钱敢收,多年“老朋友”郭丽红照样也不放过。某地产公司老板陈某国是郭丽红及其家人多年的好友。郭丽红经常光顾陈某国的茶室,自称其生活圈是学校、家和茶室“三点一线”。学校的报告厅需要进行装修改造,郭丽红将项目交给了陈某国,工程完工后,陈某国一次性付给了她10万元的好处费。而在郭丽红被留置后,她眼中的“好朋友”陈某国却不再接听电话。“以权交友,权倾情绝;以利交友,利尽则散。”此时的郭丽红终于明白了这个道理。
郭丽红在任昆明呈贡一小党支部书记、校长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欺上瞒下,耍“两面派”,做“两面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列支费用,私设“小金库”,使用“小金库”资金滥发津补贴;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招生、学生餐供应,工程竞谈、施工、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19560元;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2021年8月,郭丽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人的贪欲是一旦开始没有收住,就会如水一样流不止。这种心态是病,是贪病,如果没有人来治,自己就会病入膏肓。”在被留置后,郭丽红剖析自己贪腐的原因。“贪病”源于初心的蜕变、思想的堕落,在一次谈话过程中,郭丽红被问及是否清楚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她回答不知道。作为一个有着二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又是学校的党支部书记、校长,这样的回答令人吃惊。
“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人生才会无怨无悔。”郭丽红想起了80岁的母亲没有人照顾,想起了支离破碎的家庭,百感交集。在权力和金钱面前,郭丽红迷失了方向,也让自己从一名教育工作者沦落为身陷囹圄的囚犯。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