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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纪检监察信息简报

                                   〔2021〕第04

中共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编

0二

 

|警钟长鸣|

 

小心以贿充礼的围猎陷阱

 

受贿行贿滋生的土壤之一就是不当的人情往来,礼贿不分,以“礼”代贿、以贿充“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就要加强对行贿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决匡正“礼贿不分”的认识误区,铲除腐败“亚文化”,破除收礼送礼潜规则,营造更加风清气正、廉洁守法的氛围。

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逢年过节至亲挚友互致问候,本是传统礼仪,无可厚非。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礼尚往来”幌子,或为谋求不义之财,或为获取升迁资本,大肆向领导干部行贿;一些领导干部也在“人情外衣”下迷失自我,心安理得收受贿赂,大搞权钱交易。比如,青海省原副省长、海西州委原书记文国栋长期收受老乡马少伟拜年红包,大的高达20万元一个,到案发时累计收受贿赂上千万元;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杨云,在2017年至2020年间,每年春节前都从多名管理服务对象那里收到以“拜年节礼”为名送来的购物卡,并利用职权为其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最终以受贿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剖析案例发现,“礼贿不分”往往是为了用“礼”掩盖受贿行贿的真实目的,背后藏着“围猎”与被“围猎”的陷阱。“逢年过节就是意思一下”“咱俩这关系还客气什么”,这些惯常话语套路下,加上礼节性的包装,又与感情投资相结合,日积月累,不知不觉就让领导干部放松警惕、破纪破法。实际上,聊表心意、献献殷勤,很可能是在投石问路,一份份“大礼厚礼”都是冲着领导干部手中公权力而来,“意思”到一定程度便会张嘴相求。前期欣然笑纳,后期必然难以拒绝,公权力早晚成为还人情的砝码,领导干部也就此沦陷,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方面的案例很多,教训很深刻。

党员干部要清醒辨别认识正常礼尚往来和违规收礼送礼、受贿行贿之间的明显界限。正常礼尚往来,一般是指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的情况。与此相较,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违规受礼、违规送礼行为的违纪情形。根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衡量违纪的重要参照,在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后者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更要注意的是,违规受礼、送礼行为,很容易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贿行为,从违纪走向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纪法利剑高悬,党员干部面对馈礼必须头脑清醒,在讲究礼节的同时,严格遵纪守法,坚决抵制庸俗关系的侵蚀,净化朋友圈、交往圈,不让私情污浊公道。全社会也应当共同努力,抵制借礼行贿的歪风邪气,让礼尚往来归其本真内涵,让社会交往更加清清爽爽。

 

 

 

 

 

|纪法课堂| 

 

送礼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行贿之间的

界限在哪里?

 

典型案例

吴某,中共党员,C省D市人大代表,D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2014年至2017年,吴某先后利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7次送给D市市委副书记陈某及陈某妻子骆某共计18万元的红包和价值8万元的翡翠摆件。2016年8月,吴某将其开发的高档小区一套商品房以市场价的7折出售给B市市长于某的女儿于某某。

 

案例评析

 

一、关于吴某行为的认定

 礼尚往来是中国的一个传统,比如常见的红包,最初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礼尚往来的人情钱,是中国传统习俗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原本无可厚非。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红包代表亲情和友情的象征意义已经蜕变,以此谋求利益的功能日渐突出。红包进入政治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嬗变为利益诉求的润滑剂和社会风气的腐蚀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送礼的方式变换多端,比如从过去的烟酒物品到现金,发展为各种名义,如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资助款、购房款、装修款等,除一般礼品、礼金外,还有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送礼金的范围也有所扩大,从近年来所查办案件来看,既有企业老板,也有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等。

  送礼问题既是一个顽症,又是一大公害。它不仅害了党员干部本人、家庭乃至亲友,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吴某利用年节假日给市领导及其配偶送礼,找准市长女儿购房的契机投其所好低价出售房屋,实质都是变相的利益输送,其目的是日后可以以此来换取好处。应适用上述条规,对其进行处理。

二、送礼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

正常礼尚往来,一般是指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的情况。对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以违纪论处。与此相较,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违纪行为往往只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且属于下级、企业老板单方面向领导干部赠送,或者领导干部收受的数额很大而回赠的数额很小。

三、送礼与行贿的界限

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把党员送礼行为明确纳入处分范围,2018年该条例修订时仍然延续了这个做法,规定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从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也就是要通过对收礼和送礼行为的同时打击,彻底整治官场收礼、送礼的不良风气,以端正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

送礼与受贿的界限在于有没有请托和谋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而送礼行为如果仅仅是单纯的给予财物,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或者没有以回扣和手续费等名义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则属于党内处理的范畴,以违反廉洁纪律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