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杨竞茹发布时间:2020-11-19点击数:19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纪检监察信息简报
[2020]第17期
中共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编
二0二0年十月 二十九日
【学习平台】
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是贯彻执行《政务处分法》,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调落实的现实需要。
正确认识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内涵和区别。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均负有法定职责,政务处分与处分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既有惩罚功能,又有教育和引导功能,是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政务处分与处分都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措施,共同服务于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二者目标一致、功能互补。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不同,政务处分主体是监察机关,处分的主体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任免机关、单位给予所管的公职人员处分,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了协调衔接。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二者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体现了监督全覆盖的本质要求。此外,由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职责权限不同,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程序、申诉等方面也不完全一致。
准确把握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内在联系。政务处分与处分不是对立的,二者存在许多共通之处。根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种类、期间、适用的违法情形,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违法利益的处理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确保了有同样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不因实施机关、单位的不同而受到轻重不同的责任追究,体现了责任追究的公正性。之所以要分别规定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权,主要是体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通协同,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重要内容,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处分,则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属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鉴于管党治吏的高度一致性,相应的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也应该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的权力。《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各自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与处分。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是重要的国家公权力,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要求在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必然体现。我们要看到,政务处分与处分既涉及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更涉及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只有严格依法实施,才能不枉不纵,确保法律要求落实落地。首先,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与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有利于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实施政务处分与处分时,监察机关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要积极沟通协调,避免工作冲突。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是给予政务处分还是处分,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违法案件由哪个主体调查处置更为合适等因素统筹把握,不能有本位主义。在实践中,既要防止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抢先处分,规避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情况,也要避免监察机关大包大揽,不加区分都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况。如果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监察机关应当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
第三,严格把握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程序、申诉等方面的差异,确保政务处分与处分活动合法合规。《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据此,在程序、申诉等方面,政务处分执行的是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处分执行的是公务员法等其他规定。比如,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关公务员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第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政务处分和处分的情形、后果等都是法定的,但是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每一种行为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除《政务处分法》外,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违法情形还可能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这对适用法律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执法实践中,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在调查清楚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准确选择和适用法律,恰当地实施政务处分与处分。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要坚守职能定位,严格依法、保持沟通、积极作为,确保政务处分与处分既各得其所又协调有序,将二元处分体制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勤廉楷模】
一生一心 为学生引路
个头不高,但讲起话来字字铿锵;年近花甲,一谈起马克思便激情澎湃;身体患疾,仍始终把思政教育放在第一……从事高校思政工作35年,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张云阁从未停止过热爱的脚步和钻研的劲头。他以“真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态度、“真懂”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功底、“真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觉悟、“真讲”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神,描绘出一名高校思政课教师,如何终其一生学习好、传播好、发展好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轨迹。
真学真信,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
张云阁和马克思主义的结缘起于1981年。彼时,他刚考入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治教育专业,入学时,系里安排观看连续剧《卡尔·马克思的青年时代》。电影镜头对准青年马克思,对张云阁而言,似有一种人生经历的共鸣,迅速激发了他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欲望。
连续剧播放刚过半,张云阁就起身前往图书馆。“马克思太伟大了,马克思主义就是科学、就是真理,光看连续剧不解渴,必须去找原著来看。”张云阁希望从马克思身上和马克思主义中汲取灵感,进而用马克思主义去分析世界上发生的一切。
大学毕业后,张云阁回到家乡,在一所师范院校当思政课教师,其间17年,他仍对探究马克思复杂的思想世界念兹在兹。2002年,他携妻儿来到吉林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一门心思研究马克思。
“读博3年,是最辛苦的时期,也是收获最大的时期。”张云阁回忆起那段时光,妻子读研,孩子上初中,全家没有收入,生活清贫,每天家庭、教室两点一线。在这3年里,他潜心研读黑格尔、马克思等人撰写的文献,在卷帙浩繁中一边探索一边收获,更加深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复杂内涵的理解。
2005年,张云阁博士毕业后选择到海南大学任教。从东北到海南,他对马克思主义的热情与坚定不因时空的转变而递减,相反,张云阁在海南安居定业后,更加全身心地投入了马克思的研究。
带领团队、讲授课程、做好研究……作为院长、一线教师,张云阁每天的时间安排得满满当当。还有3年就退休了,许多同龄人已进入“半退休”状态,工作放一放,身体养一养,可张云阁不管面临何种状况,毫不动摇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即使没有专门的时间学习,也要从别的事情上“挤”出来,他早就把学深悟透马克思主义真理当作精神追求、当作职业习惯。
日积月累,如今他家已有近5000册有关马克思主义的藏书,藏书量达学院图书馆的四分之一。
2017年,张云阁因工作过度劳累,4次住院。住院期间,他依然牵挂着课程建设、学生学习,在病床上,他用网络视频与课程组的老师们进行集体备课,出院第二天就站回了教室的讲台。
“马克思主义是我终身坚定的信仰。”张云阁说,思政课教师要有十足的底气,才能从传播知识的教书匠,晋升为塑造学生品行的引路人。
走深走心,让每一堂思政课都鲜活
“枯燥”“参与度低”,这是许多学生给思政课的标签。但在张云阁的课堂上,“座无虚席”“掌声起伏”“营养有味”是主旋律。为什么张云阁的课这么受欢迎?
“马克思主义过时了吗?”“中国走改革开放道路,社会主义不灵了吗?”“共产主义是乌托邦吗?”……课堂上,张云阁常常抛出尖锐的话题,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开展辩论,张云阁以活跃的思维、强大的思辨能力和良好的口才,透彻回答学生们犀利的问题,不仅赢得满堂喝彩,更让马克思主义扎根学生心田,坚定青年学生的信仰。
“孩子们不是不喜欢思政课,而是不喜欢干巴巴的思政课。”张云阁说,思政课理论性强,需要旁征博引,结合当下国情实际、学生思想实际,才能把经典的课程讲得通俗易懂。
凭借生动、鲜活的课堂,张云阁收获了很多“粉丝”。今年刚从海南大学毕业的学生陈月说:“虽然张老师上的是我们的公共课,但是我们都特别喜欢,争着坐前排,毕业了,很舍不得张老师的思政课!”
在入学时,很多选择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是被调剂过来的,对本专业不抱太多信心。然而,张云阁的课让学生们不仅打消了疑虑,还更加坚定了选择思政专业的决心。今年,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不仅转专业率为零,还吸收了4个其他专业的学生。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郭明飞是张云阁多年的好友,他如此评价张云阁:“你一点也不像快退休的人,课堂、学院乃至学校,都被你影响得很有朝气。”张云阁说:“那是因为我内心真正热爱,我愿意让思政课‘嗨’起来,往心里走、往深里走。”
实干实效,培养新时代马克思主义者
即使上了35年的思政课,且已快到退休之年,张云阁仍没有停下课程改革、研发的脚步。今年秋季学期,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将有一门新课“马克思史话”,这是张云阁与团队研发数月的新课程,这门课用生动的故事讲述马克思伟大的一生。
身居领导职位,张云阁依然不离教学一线:“我喜欢给学生讲课,让研究的成果有倾诉之地,教育工作者若离开了讲台就像农民离开土地、演员离开舞台,没有了生命力,我会一直站在讲台上。”
每节课前,张云阁都会认真备课,十几年如一日,即使课本上的内容早已烂熟于心。
“思政课就是要把党的最新方针政策第一时间传递到课堂,我们党的思想、理念、观点在不断更新,这就对思政课教师的知识储备、创新意识、服务意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张云阁说,“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唯有通过刻苦学习,不断研究吃透教材、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政策导向、关注国际时事,才能把原来的‘一桶水’变成‘长流水’,让思政课堂变鲜活。”
在张云阁的带领下,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教学成绩越来越显著。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被列入国家一流本科学科建设点。今年,该院本科生考研录取率高达57.8%,在海南大学位居第一,就业率位居全校第二。
得知张云阁当选2020年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他的学生、重庆工商大学思政课教师叶俊在微信朋友圈写道:“恩师张云阁曾言:‘当一名思政课教师,做学生的引路人,这辈子无怨无悔。’只有秉持着这种信念,才能成为真正的教书育人楷模!”
同叶俊一样,如今,张云阁的许多学生接过他的思政教育火炬,在全国各地传播、发展马克思主义。
“疫情期间,冲在最前线的是医生,但在意识形态的战场上,冲在最前线的是思政课教师。”虽然临近退休,但张云阁始终认为自己重担在肩,“即使退休,我也不会停下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脚步,当代中国,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面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更需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这一‘伟大的认识工具’作出开创性探索。”(本报记者刘晓惠)
来源:中国教育报
【以案释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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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统一设置了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细化了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下面通过六个案例来分析该法对政务处分工作带来的变化。
解决了监察对象处分依据不统一问题
案例:薛某,某国有企业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非中共党员。近年来,薛某经常在社交网站和公开场合,发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的言论,参加民族分裂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定性:根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
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薛某作为国有企业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公开发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的言论,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
解读:《政务处分法》解决了此前因监察对象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处分依据的问题,改变了过去“多头适用、各自为战”的法律适用困境,也由此解决了因处分依据不统一而导致的违法行为类型和处分种类不相同的问题。
此前,在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时,要根据其具体身份适用不同的处分依据,如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由此导致适用的违法行为类型和处分种类各不相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多是从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廉洁从业的范畴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未明确将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等违反政治要求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对于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往往由各个国有企业自行规定,这些规定属于企业内部性规范文件,既缺乏权威性、规范性,也因为各个国有企业规定不尽相同而缺少统一性。在本案中,根据此前做法,需要按照薛某所在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分,如果其所在单位内部规章没有将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纳入处分范畴,对薛某的处分则面临缺乏处分依据的困境。
此前给予公职人员的处分种类也不相同。比如,在同等处分幅度情况下,对公务员适用“撤职”处分的,对事业单位人员则可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可能适用“降职”处分。
解决了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依据不严谨问题
案例:张某某,某市市委书记,中共党员。因在担任该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违规将多名亲属录用为公务员,多次违规提拔任用干部,被调整至某省直机关厅长岗位。
定性:根据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张某某身为公职人员和该市主要负责人,在选拔任用、录用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解读:《政务处分法》解决了此前在给予非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务处分时适用处分依据不严谨的问题。
此前,对公务员的处分依据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但该条例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给予非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政务处分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如本案中,根据此前做法,在给予张某某政务处分时,将其处分依据表述为“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可以看出,此前参照执行的做法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谨性和处分的权威性。《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可直接依据该法有关条款对该类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政务处分与组织处理的适用关系。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十八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职、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如本案中,张某某虽被调离市委书记的岗位,但不影响对其在担任市委书记期间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
解决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处分依据缺失的问题
案例:贾某,某村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在负责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补偿金分配及发放过程中,以“辛苦费”“加快办理”为由向村民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对涉及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等情况不向村民公开,侵犯村民知情权。
定性:根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贾某作为该村村委会主任,其在管理村集体事务以及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对村民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违反规定不公开村集体财务,侵犯村民知情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解读:《政务处分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权限和处分内容,解决了长期以来对该类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的突出问题。
《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畴,但囿于缺乏处分依据,对该类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无法像对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一样对其作出政务处分。为惩治与预防该类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对其中是党员的,往往通过给予其党纪处分来发挥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对其中是非党员的,往往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给予其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取消当选资格、罢免等监察建议。但是,这些处理措施针对的是轻微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无法对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处置,导致“管两头、漏中间”,不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
《政务处分法》不仅填补了对该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空白,而且按照公职人员的身份特点设置处分种类。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存在有职不可撤和无级可降等情况,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三种处分,不仅解决了此前对该类人员处分依据缺失的问题,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原则。
解决了人大代表等监察对象违法情形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案例:刘某,某市人大代表,非中共党员,某民营企业董事长。在被选为该市人大代表后,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消极对待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参加有关调研、视察活动流于形式。
定性:《监察法》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将未能具体列明的监察对象概括为“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刘某作为该市人大代表,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参加履行代表职责活动中,敷衍应付、流于形式、失职失责,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
解读:《政务处分法》解决了此前人大代表等监察对象在违法情形、处分种类等方面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此前,相关法规对人大代表等监察对象的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作出政务处分、作出何种处分等内容规定的并不明确。实践中,监察机关往往首先核实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依法履行公职人员是否还有其他公职身份,如果还具有其他公职身份,则根据其他公职身份的具体情形,适用相关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于不具备其他公职身份,如本案中的刘某,监察机关往往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等或者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罢免等建议,无法发挥政务处分手段惩戒与教育的作用。
《政务处分法》强化了对该类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对该类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提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改变了过去需要根据其他公职身份才能对其作出政务处分的情况。
解决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不匹配问题
案例:吴某某,男,中共党员,某公办高校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17年至2019年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博士生杨某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造成不良影响。
定性:根据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吴某某作为高校学院院长,与自己的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有违师德,其行为虽与从事管理的职权没有直接关系,但属于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和《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解读:《政务处分法》解决了此前在对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处分时,党纪政务处分无法相匹配的现实困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仅规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种类,没有规定记大过处分,导致实践中政务处分无法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的情况。比如在本案中,假如给予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影响期为一年半,在匹配给予其政务处分时发现,记过的影响期为十二个月,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影响期为二十四个月,无论适用记过还是适用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政务处分均无法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甚至有些同类案件处理中,会出现畸轻畸重问题。
《政务处分法》是对现行政务处分法律制度的整合规范,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在处分幅度、处分种类上保持与党纪的贯通衔接。此外,《政务处分法》还厘清了降低岗位等级与撤职的从属适用关系,不再将降低岗位等级作为法定的处分种类之一,而是将其作为撤职处分的法律后果。
此前实践中认为,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一定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与行使公权力无关的行为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虽然对公职人员的身份认定是作出政务处分的前提和条件,但不意味着需要承担政务责任的行为仅限于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等违法行为也要给予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明确了处分主体之间的适用规则和监督关系
案例:关某某,某地证券监管局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与某上市公司经理刘某相识,并收受刘某所送价值0.3万元手表1块。被举报后,其所在单位以违法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为由未对其进行任何处分。
定性:根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关某某作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给予其处分。
解读:《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处分的主体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并明确了两者在行使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时的适用规则和监督关系。
《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该条款有效保障了被处分人避免受到双重处罚的风险,确保“一事不再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该条款明确了监察机关负有对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行使处分权的监督职责,确保任免机关、单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如本案中,关某某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处分而未给予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向关某某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对关某某作出处分。
此外,为保障监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工作动态】
1.10月份对社会公招、单独招生机考、改革创新试验班转专业考试、基建及采购招标开标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共6次。重要事项报备3项。向有关部门回复廉政意见14次。
2.国庆、中秋重要时间节点对全体党员进行提醒教育。
3.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加省纪委监委2020年“全面从严治党知识答题”活动。
4.受理退伍学生对大三学生不允许转专业诉求,经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5.与疫情防控督导组对7个疫情防控工作组及12个党支部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分别形成工作组督导周报和党支部督导周报各四期。
报:安军书记,李春明校长,明晓辉副校长,胡国良副校长,丁卓副校长,王学山书记。
发:各党支部,学院、处级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纪检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