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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长春市教育局局管校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局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真实、合法、安全、规范。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和处室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

1.干部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干部年度考核及民主测评情况;

3.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4.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5.信访反映问题及核查结论,函询、约谈情况,违规违纪问题及处理结论等情况;

6.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干部人事、财务、信访等部门负责提供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干部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干部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情况,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财务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信访部门负责提供涉及干部的信访举报情况。有关材料每个月整理一次送交局纪检监察部门,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1.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2.为对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3.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4.为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5.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6.为其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1.设立专用保密档案柜,由专人负责,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2.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发生涂改、抽换、伪造、隐匿、毁损档案资料等行为。 

3.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须经局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  

4.查阅、复制、摘录廉政档案内容,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局主管纪检监察的领导批准。  

5.建立回避制度,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干部的廉政档案。  

6.干部晋级、调出、退休、辞职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廉政档案应当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报局主管纪检监察的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廉政档案管理人员有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长春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